所幸,问题昭然若揭。
传统的音乐版权分为两种,机械版权和表演版权。机械版权指录制权,也就是制作唱片的权利。表演版权,则是指演唱这首歌曲的权利。两项都有参考市价,根据唱片价格、流行程度、地区差异或者使用场合决定。
而网络平台要购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却是完全不同的定价方式,在当时也没有太多先例可以参考。
各家平台为了争夺注册用户,都在抢购,而且都想要买独家,一个比一个敢开价。
大家都委托了律师去接洽唱片公司或版权代理机构,只要确认了拥有合法的版权,马上坐下来谈价钱。唱片公司自然也是坐地起价,甚至开始打包卖曲库,把都在抢的头部歌曲分散出售,没人要的搭售,3000 首歌里可能只有 10 首是真正值钱的。
那段时间,言谨看了很多论文,研究自 19 世纪末以来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制度。无论欧盟模式,还是美国模式,细节上各有异同,但有一点是一样的,都对独家版权加以严格限制,防止同业恶性竞争。而中国,虽有音著协,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却是缺位的。甚至已经有人说出“谁能拿到超过 50%的版权,就能取得垄断地位”这样的话,而各路投资人也已手握数以亿计的资金,先后入市了。
哦豁,小伙伴们如果觉得完本神站不错,记得收藏网址 或推荐给朋友哦~拜托啦 (>.<)